2022-05-24 | 文章來源:
法律法規(guī)在陜西特崗教師招聘考試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學生傷害事故是考察的重點內容之一,多以客觀題的形式出現。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一)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生學習用品、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或者存在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治安、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但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有關標準和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從事教學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guī)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定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適合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給予必要的注意;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fā)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fā)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中,發(fā)現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警告或者制止的;
(十一)學校發(fā)現或者知道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jiān)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脫離監(jiān)護人保護而受到傷害的;
(十二)學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因此,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負有責任的情形大致可以分為幾類:
第一類,學校的設施、設備、食品和藥品等。不符合標準或存在隱患,造成學生傷害。學校要承擔責任,也就是第九條第一、二、三點。
第二類,學校知道或者預料到學生可能受到傷害,但未及時采取措施或者未被注意到的,由學校承擔責任,即第九條第四、五、七、八、十、十一項。
第三類,學校違反規(guī)定或者要求組織活動,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由學校承擔責任,即第九條第六、九點。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經履行相應職責,沒有不當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校外的突發(fā)性、偶發(fā)性侵害;
(三)學生有特定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tài),學校未知或者難以知曉的;
(4)學生自殺或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危險性體育比賽中發(fā)生意外傷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事故,其行為沒有不當的,學校不承擔責任;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其他相關規(guī)定:
(1)學生上學、離校、返校或自行離校時發(fā)生;
(二)發(fā)生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的;
(三)學生在放學、節(jié)假日或者其他學校工作時間留?;蛘咦孕械叫5模?/p>
(4)學校管理職責范圍以外發(fā)生的其他事件。
因此,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可以概括為:
第一,學校履行了相應的責任后,學校對在校內外發(fā)生的突發(fā)事件、意外事故、不可抗力和不可預見的問題造成的學生傷害不承擔責任。
二、非在校期間發(fā)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即學生在節(jié)假日、離校、返校、節(jié)假日等期間在校發(fā)生的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責任。
【牛刀測試】【選擇題】下列學生傷害事故中,根據我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校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是()。
A.小學五年級學生小明在體育課上練習爬繩時,爬繩突然斷裂,導致四肢受傷。
b小華,小學三年級,在學校食堂吃飯后嘔吐,診斷為食物中毒。
C.小學四年級的小麗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父母沒有告訴學校,她在學校突發(fā)心臟病去世。
D.小學三年級一班班主任患急性肝炎傳染給學生。
【答案】ABD。解析:《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學校的校舍、場地和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為學生提供的學校設備、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器材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藥物、食物、飲用水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yè)相關標準和要求的;明知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從事教學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學校承擔相應的責任。選項A屬于學校向學生提供的教具,不符合國家標準,存在安全隱患。選項B屬于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導致學生食物中毒。選項D屬于學校教師明知自己患有不適宜教育教學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學生或者其監(jiān)護人明知學生具有特定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未成年學生的學生或者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所以C項不是學校的責任。